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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鋼絲繩
1、鋼絲繩破斷力按生產時所執行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進行考核。
2、反復彎曲和扭轉次數依據鋼絲的公稱直徑和公稱抗拉強度,按生產時所執行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確定。
3、在用戶無法提供鋼絲公稱抗拉強度的情況下,按本規范5.7.2.2的方法確定。
在用鋼絲繩
1、在用鋼絲繩拆股鋼絲的破斷拉力指標和反復彎曲次數,仍以公稱直徑和公稱抗拉強度為準進行計算和判定。
2、在用戶無法提供鋼絲公稱抗拉強度的情況下,可以同一公稱直徑鋼絲的平均破斷拉力所對應的平均抗拉強度下靠所執行的產品標準中的公稱抗拉強度級,或參照生產單位的相關資料確定鋼絲的抗拉強度級,作為該直徑鋼絲的公稱抗拉強度。
3、計算鋼絲的平均抗拉強度時,拆股過程中發現的斷絲不參與計算。
4、當用戶無法提供鋼絲的公稱直徑時,可用實測直徑進行計算和考核。測量時,應盡量在沒有磨損和銹蝕的部位上按本規范規定的方法測量,并參照有關產品標準、生產單位的相關資料確定鋼絲的公稱直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