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據《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海關總署制定了《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料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自2018年6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六條 海關總署依照職責對裝運前檢驗機構及其裝運檢驗工作實施現場檢查、驗證、追蹤貨物環保質量狀況等形式的監督管理。
裝運前檢驗機構不接受、不配合監督管理的,海關總署可以撤銷其備案。
第二十七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出現(但不限于)以下情況時,海關總署可視需要隨時安排監督檢查:
(一)備案要求或機構的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時;
(二)需要對投訴或其他情況反映進行核實調查;
(三)被海關總署實施風險預警措施的;
(四)發現裝運前檢驗工作質量問題的;
(五)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或在年度報告中隱瞞有關情況的;
(六)海關總署認為有必要進行的專項檢查驗證時。
監督檢查方式可以是現場檢查,也可以是其他方式,如書面調查、文件審核等。
第二十八條 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時,可以采取現場見證、采集樣品、查閱或者復制相關資料等措施。被檢查的機構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材料。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的機構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九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積極主動配合做好現場檢查的各項準備工作,協助檢查人員辦理有關進出境手續。
海關總署決定采取文件審核方式實施監督檢查的,被檢查機構應當在收到通知后的10天內,將存在問題的有關說明材料和證明文件提交海關總署。
第三十條 檢查人員按照《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裝運前檢驗機構現場檢查記錄表》(見附件4)實施現場檢查。重點檢查以下方面的真實性、有效性和符合性:
(一)向海關總署提交的備案信息文件;
(二)確保裝運前檢驗活動的獨立性和公正性的制度措施;
(三)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
(四)現場見證被檢查機構按照中國環境保護、固體廢物管理的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和海關總署關于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有關規定開展檢驗的能力。
第三十一條 對于現場檢查發現的不符合項,被檢查機構應當及時實施糾正,需要時提出預防措施,并在2個月內完成。檢查組應對糾正預防措施的有效性進行驗證。如需再次進行現場驗證,被檢查機構應當配合。
糾正預防措施驗證完畢后,檢查人員匯總zui終檢查結果和意見,形成現場檢查報告提交海關總署。
第三十二條 海關總署對現場檢查報告,或者裝運前檢驗機構提交的說明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要求檢驗機構補充提交證據。
現場檢查報告和說明材料可作為海關總署確定或調整機構管理類別,以及撤銷備案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經裝運前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的進口廢物原料,在口岸到貨檢驗中被發現貨證不符或者環保項目不合格的,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海關總署通知后的15日內,向海關總署報告相關批次廢物原料的裝運前檢驗情況,并提供記錄檢驗過程等情況的圖像和書面資料。
第三十四條 海關總署或者各地海關在進口廢物原料檢驗監管工作中,發現裝運前檢驗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總署可以發布警示通報并決定在一定時期內不予認可其出具的裝運前檢驗證書,但zui長不超過3年:
(一)出具的裝運前檢驗證書存在違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管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
(二)裝運前檢驗機構存在違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管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九條規定情形的。
第三十五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在每年度*個月內向海關總署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見附件5)。報告內容包括機構現狀及經營管理情況、裝運前檢驗業務的實施情況、檢驗發現的不合格情況、受到的投訴舉報和被調查情況,以及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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