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據《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海關總署制定了《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料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自2018年6月1日起執行。
第十七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提前向海關總署備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備案申請書(見附件1);
(二)經公證的所在國家(地區)合法注冊的第三方檢驗機構資質證明;
(三)固定的辦公地點、檢驗場所使用權證明材料;辦公場所和經營場所平面圖,能全面展現上述場所實景的視頻或者5張以上照片;
(四)ISO/IEC17020體系認證證書彩色復印件及相關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五)從事裝運前檢驗的廢物原料種類;
(六)裝運前檢驗證書授權簽字人信息及印簽樣式;
(七)公司章程。
提交的備案申請材料應當使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對照文本。
第十八條 備案申請人在準備好申請材料后,將全套材料提交海關總署,以海關總署收到的書面申請資料為準。
第十九條 海關總署在收到備案申請書面材料后,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備案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備案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要求備案申請人須在30天內補正完畢;
(二)備案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或者備案申請人補正材料后,經審查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逾期未補正的,終止辦理備案;
(四)未按照要求全部補正備案申請材料或者補正后備案申請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海關總署自受理裝運前檢驗機構備案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成專家組,按照《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裝運前檢驗機構備案審核記錄表》(見附件2)的要求,審核申請人資格、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等情況。
專家組應當在審核工作結束后作出審核結論,向海關總署提交審核報告。
第二十一條 海關總署自收到審核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備案的意見。審核合格的,同意備案,簽發《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裝運前檢驗機構備案證書》(見附件3);審核不合格的,不予備案。
第二十二條 海關總署自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意見。專家組審核時間不計算在內,但應將專家組審核所需時間書面告知備案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海關總署應及時將已備案的裝運前檢驗機構的信息對外公開。
裝運前檢驗機構的、傳真、電子郵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海關總署。
第二十四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擬增加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廢物原料種類,或者機構名稱、商業登記地址、法定代表人、出資方或所有權發生變化的,應在變化后的30天內向海關總署申請重新備案。
申請重新備案的流程按照本章第十七條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五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有關情況取得備案,海關總署可以撤銷其備案。
被撤銷備案的裝運前檢驗機構,3年內不得再申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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