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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
企業每年至少開展1次VOCs廢氣處理設施進、出口監測和廠界無組織監控濃度監測,其中重點管控企業處理設施監測不少于2次,廠界無組織監控濃度監測不少于2次。監測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監測指標須包含原輔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總烴等指標等,并根據廢氣處理設施進、出口監測參數核算VOCs凈化效率。管控企業應實時監控VOCs污染防治裝置運行情況,確保VOCs處理裝置穩定有效運行。
對列入名錄的管控企業每年進行監督性監測抽查,環境*門要將VOCs治理設施的運行和治理設施耗材的采購、更換流轉等列為現場*重點。
附件5
金溪縣包裝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江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文件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通過摸底調查本行業企業VOCs排放的基本信息,制定源頭預防、工藝控制、末端治理和綜合利用等全過程控制方案,并結合企業所在地環境狀況和不同生產工藝和產污環節,篩選相應的控制和治理技術,加強包裝印刷行業VOCs綜合治理。嚴格環境管理,加強環境監管,開展有關監測,全面提升包裝印刷行業清潔生產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能力,大限度減少VOCs排放,全面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改善。
通過本次綜合整治,全縣包裝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應滿足相應綜合排放標準、行業排放標準要求,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提高環保設施治理效率和穩定運行水平,提高企業清潔生產水平和管理水平。
340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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