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據《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海關總署制定了《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料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自2018年6月1日起執行。
一、總則
*條 為加強和規范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以下簡稱“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和裝運前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活動、裝運前檢驗機構的備案管理,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海關總署負責對裝運前檢驗實施監督管理,對裝運前檢驗機構實施備案管理,并對其活動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海關總署不予檢驗機構從事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
第五條 海關總署對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機構實施備案管理。第三方檢驗機構在從事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業務之前,應當向海關總署提出備案申請。
第六條 海關總署對裝運前檢驗機構實施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
第七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海關總署的有關規定,以第三方身份獨立、公正地開展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工作,并對其所出具的裝運前檢驗證書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八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及其關聯機構不能申請或者代理申請供貨商注冊登記,不能從事廢物原料的生產和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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