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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水污染 青島路博廠家技術來支招
治理水污染 專家來支招
日前,會召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情況專家評估座談會,會在執法檢查中*引入第三方評估。
圍繞消除城市黑臭水體、完善水生態環境質量標準、保障飲用水安全等方面,來自中國工程院和部分高等院校的專家學者,認真梳理水污染防治法實施中存在的問題,為治理水污染、打好碧水保衛戰提出可操作的意見和建議,為執法檢查提供技術支撐和專業參考。
健全標準體系,讓水污染防治相關標準更科學
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地方可根據經濟和技術條件,制定重要江河、湖泊的水環境質量標準。但在具體實施中,大部分地方并未因地制宜制定流域性水環境質量標準。專家學者認為,制定水環境標準是治理水污染的重要手段。
我國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規定了24個水質目標,按照各水質目標的濃度將地表水分成了六類:Ⅰ、Ⅱ、Ⅲ、Ⅳ、Ⅴ、劣Ⅴ類,這是評價地表水環境質量和進行水污染防治的依據。中國工程院院士錢易認為,現在的問題是:雖然標準中包括24個水質目標,但常用的指標卻很少;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質具有較高的生物活性和毒性,但標準中卻沒有這些指標。她建議在執法檢查時應關注水體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及其造成的影響,并通過修改水環境標準,有效減少有毒有害污染物對水環境的危害。
在水污染防治法實施過程中,污水處理的各類排放標準和規范是執法的重要尺度和依據。然而,現實中城鎮污水處理排放標準過于“整齊劃一”,中國工程院彭永臻院士認為不夠科學,“我國幅員遼闊,東西南北各地區的環境、氣候和生活習慣等差異很大,污水的水質、水量都不相同,以‘整齊劃一’的標準執行一級A排放標準存在較大問題。”
中國工程院院長、院士李曉紅認為,我國自然條件和污染效應區域差異顯著,現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規定了統一的指標及其限值,可能導致“過保護”和“欠保護”問題,各地應因地制宜加強區域性、流域性、差異性質量標準體系建設工作。
近年來,在專家的建議和呼吁下,一些一線城市逐漸回歸理性,但是,很多二線、三線和四線城市反而盲目跟進。彭永臻呼吁,各地區應根據受納水體類型和水環境的敏感程度*行系統和科學評估,之后再制定與之相適宜的污水排放標準。
通過管網升級改造,讓“海綿城市”發揮功效
黑臭水體“表現在水里、根子在岸上”,水污染防治法從法律層面落實了地方政府治理黑臭水體的責任。
中國工程院院士任南琪曾指導多個城市的黑臭水體整治工作。通過對黑臭水體治理現場檢查和調研,他得出結論:城市水環境治理中的“廠”(污水處理廠)—“網”(污水管網)—“河”(城市水體)治理體系不完善,一些地區出現相互脫節,特別是城市污水管網覆蓋率和污水收集率低的問題突出,主要表現在:污水管網不健全,部分老舊城區生活污水直排現象突出;管網不配套,干管健全,支管缺位,導致污水難以收集;管網破損嚴重,污水滲漏,河水、地下水滲入管網;污水管與雨水管混錯接嚴重,大量污水在降雨時未經處理沿雨水口排入水體;雨污不分流,造成污水隨雨水直接排放。
“‘海綿城市’建設理念,是*消除黑臭水體的根本保障。”任南琪認為,在城市建設中,由于缺乏系統性,導致海綿體吸水、保水、凈水、調水的功能不能*發揮。同時由于地面硬化程度較高,不透水面積較大,導致初期雨水大量直排河道,將大量污染物帶入水中,嚴重污染水體。他建議,大力推進“海綿城市”建設,整體解決城市澇災與城市水生態環境改善等問題。
錢易分析了城市水污染的原因,“工業生產過程是造成水污染的重要源頭。”據介紹,在我國水污染防治的歷*,曾經采用“關、停、并、轉”來減少工業廢水的排放,實踐證明,這些措施效果有限,且與發展經濟和人民生活存在矛盾。她說,推行清潔生產,在污染的源頭減少資源的消耗和污染的排放,才是符合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正確途徑。建議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訂、執行和檢查過程中,把清潔生產的推行和源頭減少污染排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對飲用水安全進行“從源頭到”的全過程監管
飲用水安全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各界非常關注。水污染防治法加強了飲用水安全保障,在多個方面對飲用水安全有明確規定。
作為專業研究飲用水安全保障的專家,清華大學環境學院教授張曉健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了建議——
安全的飲用水水源,是安全飲用水的基礎條件。水污染防治法新增了對飲用水水源污染風險進行調查評估的要求。以往的做法多是出了飲用水安全問題后,再對水源進行調查與整改。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則要求主動、提前、全面開展調查評估。飲用水水源污染風險調查評估有幾個問題要注意:解決對違法建設和違法排放的執法難問題;落實對飲用水水源強化管理后提出的一些新要求,例如,區域規劃的調整、水源保護區內新確定為污染源的遷出等;與應對水源突發污染相結合,調查確定上游水源突發污染的風險污染物清單,預先制定應急處置措施;形成與完善水源保護的長效監管機制和多部門協同機制。
對飲用水安全進行全過程監管,這是政府與供水企業的職責。如何進行監管?張曉健建議,首先是加速推進供水水質信息公開。盡管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向社會公開一次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但目前各地供水的水質信息公開辦法各不相同,在水質的項目、頻次和詳細程度上有較大差異。為落實水污染防治法水質信息公開的要求,有關主管部門應制定水質信息公開的實施細則。
盡管水污染防治法對加油站、礦山開采區及工業聚集區等都提出了明確的防滲要求,但在具體實操層面上缺乏詳細的管理辦法和技術規范。北京師范大學教授郝芳華建議,地下水污染防控應堅決貫徹“預防為主”的理念,以風險防控為主,堅持防治結合。
中國工程院院士曲久輝對飲用水安全問題也有長期深入的研究,他認為當前解決飲用水安全問題的關鍵是要進一步完善法律體系。水污染防治法只能解決飲用水源“守底線”問題,《城市供水條例》(1994)已*不適應新時代的要求,應參照經驗、結合我國國情,盡快制定飲用水安全法,強調飲用水供給的公用事業屬性,規范供水市場行為;統籌協調《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與《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有關指標和要求;明確各級政府的主體責任和供水企業的運行職責,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完善供水價格的形成機制和調整機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強化供水安全的執法監督,加強履職問責和績效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