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醫院醫療廢水處理設備-二氧化氯發生器
傳染病醫院醫療廢水處理設備醫院廢水排放要求
1. 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廢水排放執行表1的規定。
2. 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廢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廢水執行排放標準,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廢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廢水,執行預處理標準。
3. 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廢水經消毒處理后方可排放。
4. 禁止向GB3838I、II類水域和III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GB3097一、二類海域直接排放醫療機構廢水。
5. 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房廢水與非傳染病房廢水分開。傳染病房的廢水、糞便經過消毒后方可與其他廢水合并處理。
6. 采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的醫療機構廢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應進行脫氯處理,使總余氯小于0.5mg/L。
基本要求
1、發生器的設計及電器設計應符合GB 19517和GB 5083或相應的標準和組織認可的標準要求。
2、發生器采用的PVC材料應符合GB/T 4219.1和QB/T 3802或相應的標準和組織認可的標準要求。
3、發生器的制造應符合JB/T 2932或相應的標準和組織認可的標準的規定。衛生部頒發的二氧化氯發生器許可批件
4、發生器的反應系統應設置安全防爆裝置。
5、各管道應無泄漏現象。
6、原料液輸送應有連動裝置。
7、發生器運行時所用原料鹽suan、lv酸鈉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