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水排放指標-醫院污水排放標準
閱讀:4423 發布時間:2016-11-22
醫療廢水排放指標-醫院污水排放標準
醫院污水經處理與消毒后,應達到下列標準:一、連續三次各取樣500毫升進行檢驗,不得檢出腸道致病菌和結核桿菌。二、總大腸菌群數每升不得大于500個。
污水處理構筑物中的污泥,必須經過無害化處理,污泥排放時應達到下列標準:一、蛔蟲卵死亡率大于95%;二、糞大腸菌值不小于10-2;三、每10克污泥(原檢樣中),不得檢出腸道致病菌和結核桿菌。
當污泥采用高溫堆肥法進行無害化處理時,堆肥的溫度必須大于50℃,并應持續5天以上。
無上、下水道設備或集中式污水處理構筑物的醫院,對有傳染性的糞便,必須進行單消毒或其它無害化處理。
醫院污水經處理和消毒后,其所含的污染物質與有害物質的含量應符合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要求。
在國標GB 8978 1996里的適用準則里有一段話,是說:除了某某某工業外,其余都遵循本標準。看你要執行一級二級還是三級標準,醫院污水的BOD、COD標準是屬于其中一切排污單位,或者其他排污單位當中。
隨著環境保護意識的不斷加強,針對醫療機構廢水的治理要求日益趨于嚴格,我國相繼頒布了一系列標準、規范等。1983年提出《醫院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J48-83),隨后醫療結構廢水排放要求納入《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88年頒布1996年修訂)標準中,2001年重新頒布了醫療機構廢水的排放標準《醫療機構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2005年又對該標準進行了修訂,即《醫療機構水污染排放標準》(GB18466-205)。除此之外,還有2004年非典期間在《醫院污水處理設計規范》(CECS07:88)基礎上重新修訂的《醫院污水處理設計規范》(CECS07:2004);《建筑中水設計規范》(GB50336)中涉及到醫療機構污水作為中水水源的要求。社會不斷進步,處理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對醫療機構污水的處理的要求也日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