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氮的政策要求
總氮的定義是水中各種形態無機和有機氮的總量。包括NO3-、NO2-和NH4+等無機氮和蛋白質、氨基酸和有機胺等有機氮,以每升水含氮毫克數計算。常被用來表示水體受營養物質污染的程度。
環辦環監〔2017〕61號文件中要求,總氮總磷需要進行在線監測,氮磷排放重點行業的重點排污單位,應于2018年6月30日前安裝總氮、總磷排放自動在線監測設備并與環保部門聯網。其中包括以下行業:氮肥、復混肥(復合肥)等肥料制造,合成氨等基礎化學原料制造,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屠宰及肉類加工,味精制造,乳制品制造,酒的制造,飲料制造,皮革和毛皮鞣制加工,染整精加工,紙漿制造和造紙,設有污水排放口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等。
總氮的排放標準
目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要求,總氮濃度排放標準一級B要求為20mg/L,一級A為15mg/L。北京市綜合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B總氮排放低于15mg/L,一級A總氮排放低于10mg/L。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表一要求總氮小于20mg/L,表二要求總氮低于15mg/L,表三要求總氮低于12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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