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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又一起環境污染罪被判刑
警惕,又一起環境污染罪被判刑
貴州省貞豐縣小屯鎮龍井村造紙戶非法排放危險廢物最終被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刑。環保部25日在向媒體通報這一案件時表示,兩名案犯分別被判處8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時被并處罰金。
據環保部介紹,小屯鎮是貞豐縣大的水源點,多年以來,該鎮以龍井村為中心的幾個附近村沿襲古法造紙,但部分村民為縮短造紙工期,改用氫氧化鈉作為浸泡原料,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制漿廢水直接排放,貞豐縣環保局多次責令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均無果。
“2015年6月11日,由貞豐縣環保局、公、檢、法等相關單位抽派專人組成聯合調查工作組,對小屯鄉違法造紙戶展開調查取證工作。”環保部說,貞豐縣環保局、公、檢、法等相關單位在小屯鎮龍井村陽寨組水井處、小屯鎮龍井村云盤組彭廷華家后院分別查實王廣立、彭廷華將浸泡廢水和蒸煮廢水排入外環境。環保部門工作人員當即對所排放的廢水進行抽樣送檢,并責令王廣立、彭廷華立即停止向外部環境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
經黔西南州環保監測站對抽取的水樣進行監測發現,王廣立、彭廷華兩人在造紙過程中排放的廢水(屬危險廢物)各項指標均嚴重超標。經質量技術監督檢測機構認定排放的廢液量均已達3噸以上。
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行為已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貞豐縣環保局將該案件移送貞豐縣*局。
環保部透露,去年7月18日,貞豐縣*局對犯罪嫌疑人彭廷華、王廣立進行刑事拘留。9月14日,貞豐縣*局將案件移送貞豐縣檢察院審查起訴。9月18日,貞豐縣檢察院依法對彭廷華、王廣立2人以涉嫌污染環境罪提起公訴。
“2015年10月26日,貞豐縣法院對該案公開開庭審理,貞豐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2015年以來,兩名被告人王廣立、彭廷華未取得排污許可手續多次在造紙過程中擅自向外排放行為以及排放數量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環保部說,貞豐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廣立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決被告人彭廷華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