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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污染防治法》出臺VOCs首入監管范圍
《大氣污染防治法》出臺VOCs首入監管范圍
大氣污染防治事關群眾切身利益,揮發性有機物作為臭氧和二次有機氣溶劑的重要前體物,在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正愈發凸顯和嚴重。
一年之計在于春,2016年的春節到來已經,新的一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又該如何發展,是國人普遍關心的問題。就在今年元旦這天,修訂、被稱為*zui嚴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正式開始施行,其中明確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
《大氣污染防治法》是新《環保法》通過后修改的*部單項法,共八章129條,對既有條款進行了大規模增刪、調序、重新組織,其中“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氣應對”為新增加的兩章。此次修訂在突出源頭治理、強化政府責任、區域聯防聯控、明確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強調科技治霾等方面,提出了許多實在、管用的措施。相比15年前,新大氣法條文增加一倍,明確了政府職責,提高了對企業的要求及處罰標準,并要求公眾舉報渠道暢通。
治理空氣污染,說到底還是要對污染型企業開刀。業內專家表示,新大氣法多次提及石油、化工和涂料等行業,并將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納入監管范圍,在給污染企業上“緊箍咒”的同時,也將加快個行業轉型升級步伐。而且,煙氣除塵、脫硫、脫硝是大氣污染治理的三大業務板塊,多數技術掌握在化工企業手中,這也給環保技術的推廣帶來了機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