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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次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定
*章 總 則
*條 為了加強高等學校實驗室的建設和管理,保障學校的教育質量和科學研究水平,提高辦學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實驗室(包括各種操作、訓練室),是隸屬學校或依托學校管理,從事實驗教學或科學研究、生產試驗、技術開發的教學或科研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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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根據學校教學計劃承擔實驗教學任務。實驗室要完善實驗指導書、實驗教材等教學資料,安排實驗指導人員,保證完成實驗教學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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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設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實驗室的設置,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穩定的學科發展方向和飽滿的實驗教學或科研、技術開發等項任務;
(二)有符合實驗技術工作要求的房舍、設施及環境;
(三)有足夠數量、配套的儀器設備;
(四)有合格的實驗室主任和一定數量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科學的工作規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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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體 制
第十九條 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歸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或本系統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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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條 實驗室要做好工作環境管理和勞動保護工作。要針對高溫、低溫、輻射、病菌、噪聲、毒性、激光、粉塵、超凈等對人體有害的環境、切實加強實驗室環境的監督和勞動保護工作。凡經技術安全和*門檢查認定不合格的實驗室,要停止使用,限期進行技術改造,落實管理工作。待重新通過檢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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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人 員
第三十三條 實驗室主任要由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覺悟,有一定的專業理論修養,有實驗教學或科研工作經驗,組織管理能力較強的相應專業的講師(或工程師)以上人員擔任。學校、系一級以及基礎課的實驗室,要由相應專業的副教授(或工程師)以上的的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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